丈夫伙同他人将人砍伤 女子为丈夫伪造证据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王球)

    丈夫伙同他人持刀将人砍成重伤,女子为使丈夫减轻处罚,与他人伪造证据,以为自己做的天衣无缝,却不料因触犯了法律而获刑。近日,桂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谭某渊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85日下午,谭某兵(何某红丈夫)伙同他人持刀将卢某权砍成重伤。20121228日,谭某兵被抓获后,何某红为了使谭某兵能得到从轻判处,请谭某渊冒充卢某权在郴州市某医院做了肌电图报告。

  20131月份,何某红持上述肌电图报告通过卢某永(已判刑)委托长沙市某司法鉴定所作出了一份轻伤鉴定意见,并将此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提交给了司法机关。2014117日,何某红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红、谭某渊帮助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何某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谭某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何某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谭某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除侵害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外,还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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