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把案件判公是法官的应有之责,还要把人心判暖,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这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感受到公平正义”,即不仅要 “公平正义”,而且要“感受得到”。把案件判公是法官的应有之责,还要把人心判暖,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这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中《司法公正》所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也是衡量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标尺。

  人民群众既包括案件当事人,也包括社会公众。一个裁判的作出,既要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正,也要得到社会认同。2016年,在立案数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全国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89.2%,审判质量明显提高。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得在看得见、弄得懂、想得通上下功夫。

  (一)看得见。眼见为实。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两翼,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反映和体现。程序正义作为一项制度设计,保障了诉讼过程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从而使当事人比较愿意接受裁判的结果。为了让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看得见,首先要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认真查找“打官司难”到底难在何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其次要进一步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加强法院门户网站、12368诉讼信息服务平台、官方微博微信等载体建设,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实现案件流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三是让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让人民群众能够近距离地接触司法审判,甚至零距离地参与司法审判。如简化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的手续,提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的便捷性;公开裁判文书的同时,探索庭审录像的逐步上网公开,让不能直接旁听庭审的人民群众能够通过观看庭审录像增强对司法审判的直观感受;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让更多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的普通公众有机会直接参与庭审。通过零距离的参与,增强对法院、法官、案件裁判的认知,消除对法院、法官的疑虑,进而相信法官、信任法院、信服裁判。

  (二)弄得懂。懂是理解的前提。首先是听得懂。俗话说:“良言一句暖三冬”。对法官而言,说话往往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体现着司法水平和能力。同样的意思,因为表达方式的不同,效果大不一样。法言法语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法官审理案件要说法言法语,但并非时时人人皆宜。据调查,老百姓普遍反映是司法神秘,法言法语听不懂,为什么这样判弄不明。有时讲老百姓听得懂的家常话,传递充满人本关怀与理性的温馨,容易形成法官与当事人的相融相洽,为辨法析理营造良好环境,也为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创造有利条件。二是读得懂。要让当事人读得懂裁判文书,关键要把理说透,无“说理”就无“裁判”。裁判文书具有“协商对话”性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是协商对话的过程,也是说理的过程。裁判文书通过说理,给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的明晰理由,说服而不是强制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使当事人能感受到公正对待,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说理是释放一种理解、尊重、不轻慢对方的善意,让彼此变得温和而有理性。说理可以使双方走到一起,搁置在具体问题上的争议,共同营造一个平和而有教养的公民言论空间”。有的裁判说理不强调平等的沟通对话,不考虑阅读者的需要和关注,频繁使用“必须”“应该”“不要”等强加式语气。这种自上而下的灌输式说教不能充分展示司法善意,弱化了司法信任基础。同时要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针对当事人就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疑问,采取由原承办法官进行答疑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三)想得通。通则不痛,通则达矣。很多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最终都是为了讨要一个“说法”,“说法”合符天理、国法、人情,就能说服人、打动人。天理、国法、人情,在新的时代依然闪耀着中国人的司法智慧,是司法者应当牢记的铭训 。“国法”即国家的法律,“天理”指天道,即合乎自然的道理。国法与天理的关系,就相当于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人情”是指法律体现的人文关怀,司法中固然要抛弃导致不公的私情,但法律又不是冷冰冰的条文,也应当体现对民众,特别是对弱者的关怀。所谓“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难以有限之法穷无限之情”。可以说,重视人情,就是直面人性、仁慈爱民,关爱弱者。德国法哲学家齐佩利乌斯指出,公正的判断标准应该从尽可能广泛的民意基础当中去寻找,即要从尽可能多的人的法感受当中去寻找,并以此为基础,要从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具有多数公认力”的正义观念当中去寻找。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甚至同乡不同俗”是常事,风俗习惯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甚至民族性。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中产生,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法官在寻找法律时,力求符合习惯、习俗,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裁判只有建立在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当事人的可接受性上才有生命力。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行后,法官的自主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已有发生,司法具有引导、评价、教育等功能,同案不同判常常使公众感觉无所适从,也使得他们对法律的平等性产生疑问。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时,同步建立配套制度,如完善司法解释制定规则,加强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和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完善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能,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改进和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加强审级监督,探索类案检索等有利于法律适用统一的机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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