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醉驾标准自撞身亡 同餐朋友未尽责判赔偿

来源:萧县法院 刘欣 宋美芳

    酒文化的盛行,增进亲朋友好友的感情固然是好事。但过量饮酒而引发的安全事件也因此层出不穷,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萧县人民法院于9月28日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小伙阿武因和朋友饮酒后醉驾撞到停在路边的收割机身亡,其家人将和阿武一起饮酒的三个朋友告上了法庭。

  201761日晚,在萧县青龙集镇经营电动车销售及维修的阿武与朋友阿进等三位朋友一起吃饭饮酒,期间饮用了白酒、啤酒、补酒。当晚9时许,阿武驾驶无证两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101省道萧县石林乡于庄南路段时,因酒精的麻醉作用,径直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一台联合收割机,阿武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萧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阿武无证饮酒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阿武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50.1913mg/100ml,竟然超出醉酒标准八倍,阿武家人得知后气愤不过将与其共同饮酒的三人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虽然受害人阿武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但公安机关在其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超出醉酒标准8倍,系严重醉酒状态,可推定阿武在过量饮酒状态下控制以及自我保护能力降低;事发时又是夜晚,导致其观察力、注意力下降,驾驶机动摩托车行驶中未发现停放在路边的收割机,从而发生事故导致死亡。三被告作为最后与其共同饮酒者,负有使共同饮酒人不受损害、安全回家的注意义务;但三被告未对阿武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制止,放任其独自离开,未对共同饮酒者尽到照顾、护送等有效安全防范手段,应承担相应责任即20%的责任,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阿武家人702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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