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施工路段骑行摔伤致死 施工方需担责

来源:新浪司法

    骑行作为一种锻炼方式,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但骑行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近期,旌德县就发生了一起骑行锻炼时经过施工路段不幸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件。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施工方赔偿,10月27日,旌德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该起纠纷。

  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傍晚,张某沿着乡道骑自行车锻炼,当行驶至施工路段时,不慎摔倒在地。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后经交警队认定,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未注意安全而肇事,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安徽某建筑公司作为道路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危险路段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而导致张某发生事故,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7年9月29日,张某的父母、丈夫和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安徽某建筑公司赔偿42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于10月26日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庭审中,法官向双方释明了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某建筑公司认识到了自身的过错,同意赔偿34万元。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