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虚假手续骗取贷款300 情节恶劣被判刑

来源:萧县法院 周东艳

  手头缺钱怎么办,有人将歪脑筋动到了银行机构,未经授权便伪造虚假手续,骗取银行贷款。2017年9月7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贷款案,依法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萧县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2日,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经营范围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初加工剩余物的购销等。2015年间,欧某某和其妻共三次以个人名义向谢某某借款300余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在萧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萧县农商行)的贷款,谢某某将借款290万元分两次转入该公司账户,2015年7月29日、8月21日萧县农商行从该公司收回2014年贷款300万元。

  2015年7月20日, 该公司向萧县农商行申请3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2015年8月2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与萧县农商行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用途购秸秆,此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金融担保公司的保证合同。因该公司的账户被冻结,该笔贷款未发放。2016年6、7月份,被告人欧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授权的情况下,伪造法人授权委托书、私刻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并到萧县农商行办理变更印鉴申请,以公司的名义与萧县一装饰公司、萧县一粮油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利用上述材料骗取萧县农商行将该公司的贷款于2016年7月5日发放到装饰公司账户237万元、于2016年7月29日发放到粮油公司账户63万元。后谢某某将300万元从两公司账户转出,全部用于偿还欧某某和董某某夫妻二人欠其的借款。2016年9月2日萧县公安局立案时,萧县农商行的300万贷款到期尚未归还。2016年9月29日,萧县农商行通过该新能源开发公司账户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306.599431万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欧某某在江苏省沛县沿湖公安检查站被沛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伙同他人未经公司法人授权,伪造虚假手续,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300万元,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