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纠纷经多年上访 75岁老人伪造证据上诉

来源:旺苍县人民法院 黄宁

     近日,旺苍法院审理的一起存款储蓄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何某建向法庭提交了两份伪造的银行凭证,经审理查明后,法院依法对被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训诫,具结悔过的处罚。

  年逾75岁的何某建因存款储蓄纠纷已上访多年,先后经县邮政局、广元市银监局、旺苍县检察院调查处理。2017911日,何某建向旺苍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两份存款回执证据。

  经庭审查证,细心的法官发现其提供的两张银行凭证并不是原件,其真实性存疑,法官责令原告休庭后提交证据原件,再进一步质证。

  20171030日,原告何某建向法庭提交这两份存款回执原件。法官审理中发现,原告出示的回执凭证与银行凭证纸张不同,两张回执凭证上的交易时间及利息起息时间也不一致,另外,两张回执单的流水号与银行出具的两张回单流水号重复。由于银行工作中,交易时间与起息时间是一致的,回执流水号应当是不重复的,因此,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单据有伪造嫌疑。针对这些疑点,法官在法庭调查中要求原告说明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在事实面前原告不得不承认其中两张单据系伪造。

  鉴于原告的行为系故意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官考虑到何某建75岁高龄,因此对何某建的行为作出训诫,具结悔过的处罚。

  法官寄语:当事人故意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及法官都应当努力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民事诉讼环境及庭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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