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意外死亡 生养父母争夺赔偿金闹上法庭

来源:旌德法院 周红 雷梅洁

    女儿意外死亡获得70多万元赔偿金,对于赔偿金如何分配,生养父母争执不下,调解不成,最终闹上法庭。2017年6月12日,旌德县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原告吴某华(女)与被告张某(男)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男)系同父异母的兄弟。黄某英系吴某华与张某的婚生女,自出生6个月后便过继给黄某抚养至1991年底。2016627日,黄某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吴某华受伤住院。2016714日,张某和黄某经旌德县三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约定由张某全权接收女儿黄某英死亡赔偿金、生前存款等一切款项,黄某一次性分得赔偿金240000元。黄某、张某委托张某女儿签字确认,人民调解员签字,旌德县三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后张某夫妻共同从保险公司处领取了黄某英死亡赔偿金共计约715000元。

  原本以为事情已经解决,然而,出院后的吴某华一纸诉状将丈夫张某和小叔子黄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黄某与张某签订的有关女儿黄某英的死亡赔偿的分配协议无效。

  吴某华认为,被告黄某并非黄某英的近亲属,无权获取因其死亡的赔偿费用,女儿死亡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具有人身专属性,被告张某虽与自己共同共有,但其无权擅自处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明知原告在住院治疗,未授权任何人参与协议的签订的情况下,主持双方调解,其程序违法。故其认为张某与黄某签订的有关黄某英死亡赔偿的分配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旌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是否处分了原告吴某华的合法财产。原告吴某华及被告张某共同从保险公司处领取了黄某英死亡赔偿金共计约715000元,二人为黄某英的生父母,享有的权利均相等,故该款中被告张某享有50%,其处分24万元并未处分到原告的财产,且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请。

  原告吴某华不服该院判决提起了上诉,2017915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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