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的认定与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恶意诉讼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

  李某、王某与寿某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李某向寿某借款15万元,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寿某将15万元交付给李某,李某取得款项后按约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双方又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李某向寿某借款15万元,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还清款项,寿某先持第二份《担保借款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四个月后,寿某又持第一份《担保借款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份《担保借款协议书》系续签关系,双方实际仅发生一笔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了寿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李某因该案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支出代理费12000元。李某、王某认为,寿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给李某、王某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寿某赔偿前案和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费共计14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有关寿某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王某提起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案涉两份《担保借款协议书》系续签关系,双方实际只发生一笔借贷关系,即15万元。在双方借贷纠纷经调解结案后,寿某持之前的协议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主观上存在恶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寿某恶意提起诉讼,导致李某、王某被迫应诉,并支付了律师费,寿某应赔偿李某、王某合理的律师费损失。根据寿某起诉标的额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李某、王某请求寿某赔偿该案律师费12000元,属合理损失范围,应予支持。李某、王某另请求寿某赔偿本案一审律师费2500元,因该案律师费属于李某、王某提起诉讼支出的诉讼成本,而非寿某提起前诉造成的直接损失,故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李某、王某以寿某提起诉讼,导致其作为被告为由,要求寿某赔礼道歉,理据不足,亦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王某损失1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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