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私吞七百多万“会钱” 终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获刑

来源:福鼎法院 刘常娟

  为吸收公众资金,福鼎一女子两年内召集966人参与33场民间标会,最终因无力支付到期会款造成他人巨大经济损失。近日,福鼎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910月至20115月间,被告人陈某芳为吸收公众资金牟利,在其家中以“会首”身份组织33场民间标会,采取优先无息收取全体会员缴纳的首月基本会金,次月起组织会员逐次缴纳基本会金并按投标利息竞标当月会款,中标会员收取会款后按投标的利息支付其他会员的方法,召集陈某、谢某等社会公众966人次入会。20118月,被告人陈某芳无力支付会员的到期会款,便解散该11场标会,造成会员陈某等人已缴纳的会金5323524元无法收回。同一时期,陈某芳出于吸收他人资金的目的,先后参加了以周某、谢某为“会首”组织的民间标会,投标会款后没有继续缴纳会金,造成周某、谢某两人经济共计181816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芳为牟取利益,先后召集社会公众966人次组织民间标会或参加他人组织的标会吸收他人资金,造成多名会员、会首经济损失,累计达7141692元,在吸收和支付资金过程中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当地金融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并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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