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房抵押又出卖 判决驳回买房者诉求

来源:新浪司法网、萧县法院

  现实生活中,一房二卖、暗中抵押导致的纠纷经常出现。不少人认为,买房子签了合同,付了房款,房子就是自己的了,过不过户无所谓,于是一拖再拖,最后引起纠纷,如果争议涉及的是无产权房则情况会更为复杂。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产权房抵押后又出卖而引起的纠纷。

  陈某某于2007826日向借徐某借款五万元,借款期限十五天,利息五千元,并约定如到期不还将本人(陈某某)的房产抵押,以五万元的价格抵给徐某。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未偿还该借款,于2007912日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徐某。徐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及扩建,并由其父亲居住至今。同年915日,陈某某又将该房屋卖给唐某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款8万元。唐某某当天将房款交付给陈某某,但陈某某并没有交付房屋。唐某某发现徐某使用该房屋后,找到陈某某理论未果,遂将陈某某及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庭审理中,唐某某提供了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法院认定了陈某某将争议房屋出售给唐某某并收取房屋款8万元的事实,但该证据不能达到证明争议房屋属于原告所有的目的。徐某提供的借条、房屋照片、缴纳水电费票据、证人证明等,能够证明陈某某将其房屋作价抵偿给徐某,徐某已实际使用的事实。另外法院查明,该争议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亦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房屋原使用人为陈某某,唐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屋某某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购房款,但没有实际交付,而徐某系陈某某以房抵债取得该房屋并实际使用,陈某某对上述事实均认可。唐某某主张其为争议房产实际所有人,因本案争议房屋未在相关部门登记,未取得产权证明,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系产权不明的房产;唐某某无法定证据证明争议房产系其所有,不能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不动产所有权;陈某某主观上为了获取钱财,采取欺骗方式,隐瞒真相,致使唐某某与其签订的房屋某某协议不能履行,唐某某可向其主张相关责任。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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