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通知函

    致XXX女士:

    您好!我是XXX,您于XXX年XXX月1日与我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我自愿提供坐落于XXX学校生活区8XXX号房屋使用面积XXX平方米和您合作开设XXXX店,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即201491日起至2016630日。我在协议签订后即按协议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房屋,办理相关营业证件,并保障本房屋能正常营业等),但是您于XXXXXX未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我XXXXXX,累积拖欠租金约2.5万,管理费一万多元。期间,我多次与您联系,均未能联系到您,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您从未主动向我告知是否愿意继续履行。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合作协议书》约定,致使我订立合作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合作经营无法继续。

    现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之规定,郑重向您通知如下:

    1、您与我于20148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您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解除;

    2、您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0日内给付所欠我的款项及约定应付的滞纳金。若您未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给付所欠款项及滞纳金,我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特此通知!本通知函一式两份,快递邮寄一份给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内容相同。

 

XXX

2016年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