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需要公证吗

 

  核心内容: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普遍,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和“三农”资金的紧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和滞后,导致在公证实务中操作难度大,易出现风险。 

  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应弄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从事赌博、诈骗、买卖毒品和枪支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不但出借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自身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方面的法律制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大有必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如果借款数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者信用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相应财产作抵押,并到有关部门登记确认。另外,也可以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赖账不还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请求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应及时追索,或者重新开具借据,加注新的时间,以延长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