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公证的办理

 

  核心内容:招标投标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招标投标公证的办理首先是需要申请人提交办理公证所需的材料。投标结束后,公证员要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概述

  招标投标公证的申请应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由委托招标方提出。申请应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提出,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必须于投标开始前提出。

  申请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所需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其身份证件;

  2.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3.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4.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5.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6.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文件等);

  7.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经公证人员认真审查,如符合办证条件,将由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过程如下: 

  投标前,公证员必须仔细检查投标箱并加封。投标时,公证人员要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的情况。投标截止时,公证员要封贴投标箱。 

  投标结束后,公证员要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开标前,公证员要仔细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启封投标箱,并对箱内的投标书进行检查,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筛除无效的投标书。 

  随后,公证人员将监督整个唱标过程,并作记录。结束时,公证员应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记录。

  评标会议应有公证员参加。公证员对评标、定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 

  整个评标结束后,公证员宣读公证词,对此次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公证处将于此七日内出具公证书